心理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9-24 浏览次数: 64

(202198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全院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和技能,保护学院资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新疆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剧毒品、放射源和特种设备的使用者须参加专业培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我院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师生和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组织和实施,监督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验室主任协同实验室安全员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消防器材使用和演练培训。

第五条  需开展实验的人员(含研究生及导师)须签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书”,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督促学习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危险实验步骤及防护、危险化学试剂和生物试剂使用、消防安全等。

第六条  新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参加学院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心理学院

 20219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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